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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讨债公司追讨高利贷构成犯罪吗?

来源:      2019/1/28 22:19:57      点击:
在我国讨债公司追讨高利贷构成犯罪吗?
  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其不必然成为犯罪。但是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讨伐高利贷及讨债公司组织
  曾几何时,神州大地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高利贷组织、讨债公司组织这一对孪生兄弟早产了。它们从娘胎里一出来,一副自私、贪婪、狰狞、暴力、血腥和报复社会的丑恶嘴脸显现于世。这对魔障从娘胎里一出来就就以盘剥为生,专司坑人、害人、吃人。这对孽障的邪能量是普通人无法抵御的。
  他们乘人之危,高息放贷。他们放贷的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10倍20倍甚至30倍以上,致使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造成中国大地千千万万的业主破产,被逼“跑路”。他们雇佣劣迹斑斑的地痞、流氓、刑满释放人员,无知的初中生,以非法手段催债、逼债。,对债务人打砸抢,非法拘禁借款人;故意伤害借款人;对借款人拳打脚踢,锁进狗笼子,不给水喝,不给饭吃;这对早产儿竟敢逼人至死,甚至故意杀人。我们不禁要问:我们是法治社会啊,我们的法律到底哪里出了毛病?这些暴发户们对社会、对经济百害而无一利,怎么能默许它的存在呢?怎么会出现建国以来这种金融秩序、社会秩序最为严重的混乱现象呢?怎么会出现打砸抢甚至故意杀人的社会乱象呢?
  高利贷及其讨债公司组织是制造“跑路”者、打砸抢、逼人致死、杀人、金融及社会秩序混乱的始作蛹者,是元凶。“跑路”者、担保人,被他们害苦了,他们是社会的渣滓,是社会的极不安定因素,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污染源,他们正在颠覆着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是邪能量,是糟粕。有银行、有法院要他们干什么?这不是画蛇添足吗?简直就是祸国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