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讨债新闻

福州清债公司分析债务重组税收如何处理

来源:      2023/7/22 19:01:00      点击:
(一)流转税
1、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当债务人以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抵偿债权人的债务,发生债务重组时,不仅应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而且应做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并同时按规定期限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转让的存货如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则应正确确定其应税销售额,有销售额的按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无销售额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的价格确定;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2、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事项主项发生在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抵偿的债务重组中。当债务人以自己的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不能仅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还应该办理营业税纳税事项。因为这种抵偿方式的债务重组,实质上也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3、消费税

若债务重组涉及消费税的应税项目,还应进行消费税处理。属于从价计征的,应按同类最高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属于从量计征的,按移送数量及适用税额计征。

(二)所得税

1、债务重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时,其差额应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确认的条件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损失直接计入的当期损益。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减去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同于资产转让损失,更重要的是,债务重组多见于关联企业之间,如果允许债务人在税收上承认重组损失,这将会成为税法的一个漏洞,而被纳税人从避税的角度加以利用。

2、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获得的收益不计入损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处理。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帐面价值的差额不需再付,这部分差额应作为收入总额——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从税收角度可以分为:资产转让收益,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以及“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应作为收入总额——其他收入直接调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出现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时,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和不得扣除,因此应以资产转让所得作为重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而形成的资本公积,按上述情况处理。